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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是否幫倒忙?(文:余惠萍) (09:00) - 20201007 - 文摘- 即時新聞 - 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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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報章報道,申請人的主要理據,是教育局拒絕公開有關資料的做法,本身是未有考慮家長和公眾利益,無法令家長採取措施保護子女,包括是否需要轉校。項莊舞劍之意清楚不過,一旦申請人勝訴,就可以向有關學校施壓,把涉事教師趕盡殺絕。

「司法覆核」原意是一種公民制約公權的法律程序,避免公權踰越法例所訂,侵害了公民應有的權利。建制派一直以此指摘民主派,例如,烈顯倫前法官在9月3日《南華早報》發表文章,批評有人濫用司法覆核作為打擊政府機構的武器,就是一例。想不到今天梁振英等人也東施效顰,這無疑狠狠地給烈顯倫打臉。到底被烈顯倫譏諷為沒有替司法覆核好好把關的高院法官會怎樣處理這宗政治官司,大家可以拭目以待。

罔顧後果

申請人除抨擊教育局以保護私隱為由而拒絕公開資料的決定,更斷言干犯專業失當的教師不該享受私隱保護,因為他們一開始就不應作出失當的行為。這種籠統的說法在私隱法上完全站不住腳,作者有前文(註1)詳述,這裏毋庸重複。更嚴重的是,它反映出申請人對勝訴會產生的後果缺乏全面考慮。假設他們勝訴,防洪水閘打開,民主派便可以引用這案例要求警方公開干犯失當行為的警員個案,包括個人資料、失當的情况,以及警方作出的處分詳情。換言之,這會使一直以來警方用黑箱作業模式處理市民對警察投訴無所遁形。同樣道理,政府處理公務員被投訴的案件也不能倖免。這種殺敵一百、自損一千的做法,不是給警隊倒米嗎?

「困局」

從法理角度看,鬥爭思維似乎蒙蔽了申請人對教育局的困境的認知,其實教育局是啞子吃黃連,楊潤雄當然想表率天下,奈何礙於客觀環境的規限,需要依法行事,不能肆意妄為。客觀環境是,作者另文(註2)指出,根據《教育條例》第47條的規定,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有權取消教師的註冊,只能用於十分嚴重的案例上,因為對教師而言,取消註冊是專業內的極刑,不能妄用;而其他情節較輕案件則按第58(1)條,歸校方權力範圍自行處理,局方無權過問。然而過去一年,常任秘書長卻佯裝無知而多度違法,先後對71位因近日社會事件而被投訴的教師採取不同程度的紀律處分,這肯定是非法越權行為,所作出的紀律處分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所以局方投鼠忌器,不敢公開專業失當的教師和學校資料,以免遭人挑戰有關處分的合法性,甚至牽連到局方最近要求所有資助學校必須為新聘用教師向局方查詢有無被投訴或調查紀錄的新措施,也會淪為非法。這又是否倒教育局米?

聚焦私隱是返回原點

申請人迴避了教育局越權的問題,顯然是避免抬石頭砸自己的腳,另一方面,教育局亦不會公開承認自己違法越權,儘管此舉會有效地擊退梁方,但後果是暴露出教育局原來是非法處分有關教師,這肯定會招來更大的公眾反彈。結果,雙方都因不同的考量而避重就輕,只把訴訟的爭議焦點集中在私隱問題上。

教師工會需介入

從教師權利保障的角度看,本案正是良機讓法庭聚焦在教育局越權懲處教師的合法性上,故此,作為最大教師工會的教協責無旁貸及當仁不讓,應申請介入訴訟,為200多名被非法調查的教師取回公道。

註1:〈教育局須認知「守密責任」和「私隱的限制」〉(上)及(下),《明報》,2020年1月21及22日

註2:〈教育局越權處分持異見教師〉,《明報》,2019年12月16日

作者是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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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07, 2020 at 08:12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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